自由时报 2008/10/02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妨害家庭的通奸罪,取证有先天的困难,加上性交的型态越趋多样化,肛交、口交、爱抚、床戏、打手枪、指交、玩具交等,与男女性器官结合皆不相同,让妨害家庭罪更不容易成立;法界人士表示,刑事告不成,还是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已经录下叫床声,还录到现场两人衣衫不整,还是无法证明两人有通奸。法界人士认为,性行为多样化,要举证男女性器结合确实不容易,目前法院判有罪的绝大部分是夫妻已经闹翻了,被抓奸就乾脆坦承,或是通奸生子验DNA。 法官认为,不论重罪或轻罪,都应该采相同认定标准,不能因为通奸罪客观上有蒐证不易之特性,标准就有不同,不能以情况证据即推定必有奸淫行为。 不过法界人士说,依民法规定,第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刑事案件采证据法则,没有相当的证据,足以认定妨害家庭罪嫌,会判处无罪;但民法与刑责的认定虽有关联,却没有绝对关系,妻子遇到先生外遇,刑事责任告不成,还是可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现有客观证据、情况证据,足以证明男女「交情」匪浅,衣衫不整共处一室,足以造成另一半精神上损害,是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
苹果日报 2008/09/10 台中赵小姐问: 我和前夫离婚时,只说好一人一个小孩,但没有谈到教育问题,後来前夫去大陆工作,两个小孩都来和我住,前夫经商失败回来後,一直要接回大儿子,但大儿子不肯,所以一直住我这。我一个月赚不到两万元要扶养两个小孩,又因前夫还有工作能力,申请不到补助,请问我该如何向他要小孩生活费呢? 律师余德正答: 虽然您和前夫已经离婚,但是如果您的两个孩子尚未满二十岁,也就是在《民法》规范的未成年之子女,依《民法》规定,父母对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 而所谓的「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包括「扶养」在内,且依《民法》相关规定,父母虽然离婚,但并不影响其对於未成年子女所应负担之扶养义务,也就是说,两人仍应按各自的经济能力,分担扶养义务。 可向法扶基金会求助 所以,赵小姐的前夫在法律上,仍必须负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用,一直到成年为止,若您的前夫目前是有工作能力,却不愿意负担两个小孩的扶养费用,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前夫支付两个小孩的扶养费用。 至於您的前夫对两个小孩应支付多少扶养费用?法官会先确认两个小孩每月需要的扶养费用金额,再决定您的前夫,就扶养费用应该负担的比例,然後做出判决。 如果您本身因为经济因素无法委任律师,又担心自己不了解法律的话,可就近向当地的法律扶助基金会寻求协助。 记者邓玉莹采访整理 |
自由时报 2008/10/06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现代社会时而出现不孝子女在父母生前挥霍成性、或离家出走,不顾父母死活,未尽扶养责任,等到父母过世,发现留有钜额财产,才冒出来争遗产,引发伦常争议。对此,法务部在民法增设「扫地出门条款」,最近获民法继承编研究修正委员会通过,未来立法後,不孝子女将无法继承遗产。 草案增订 扫地出门条款 上述规定堪称民法施行近八十年来重大变革,草案文字经过三年研修,由前大法官戴东雄主持的民法继承编研究修正委员会,规定在民法第一一四五条第一项第六款;法务部认为新法对传统孝道和社会风气将有正面影响,目前正汇整各界意见,预计最快年底将草案送行政院审议。 对此,学界和律师界几乎都支持增订「扫地出门条款」。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学博士许惠峰表示,民法虽在第一○八四条第一项规定「子女应孝顺父母」,但只具宣示性质,上述草案可将传统孝道落实在社会生活中;德律联合法律事务所律师吕伟诚认为,草案立法意旨良善,未来执行要件应力求周延,以减少诉讼纠纷。 法务部官员指出,现行民法第一一四五条条文将侮辱、虐待、杀害、诈欺父母及被继承人,或伪造、隐匿遗嘱等情形时,父母或被继承人有权取消遗产继承权,但对於未尽孝道、置父母生计於不顾的子孙,则未明文规定可将他们「扫地出门」,显见立法不周延。 不孝子女 将丧失继承权 此外,目前条文连侮辱父母都可做为取消遗产的事由,但比侮蔑双亲更严重百倍的弃养父母,却未能列入继承权丧失事由,此部分也不符比例原则。 台北市九十年间发生一起遗产纠纷,一名苏女士四十年前被收养,养母认为她数十年来对娘家不闻不问,未尽子女奉养责任,因此养母在养父过世後,主张养女苏女士没有继承权。未来草案若顺利获立法院三读通过,法院即可直接援引新法,判决未尽孝道子女无继承权。 此外,若有严重故意伤害父母等情节遭法院判决确定,也构成无继承权的要件。 明文规定 兼顾伦常公义 法务部提醒,若要证明有继承人不扶养双亲的情形,其他有权继承遗产者,须提出遗嘱、书面、录音、录影等以证明父母确实不愿提供遗产,然後由法院做实质审查。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七○号判例,曾提及不扶养父母无法继承遗产,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造法」效力仍比不上法律明文规定,对不孝子孙的拘束力和警示作用也远比法律明文差很多。 |
自由时报 2008/4/16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有配偶者与人通奸,可处1年以下徒刑。 但每个法官对「通奸」的定义并非完全一致,有的仅是书信中写到暧昧字眼,就被法官认为构成通奸,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奸在床,却获判无罪,目前审判实务上,对於通奸的定义,是视有无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证据,为定罪关键;若无法证明通奸,但能证明第三者的行为,已影响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偿,如与已婚者热吻、开房间,都可能侵权而面临赔偿。 |
自由时报 2008/05/07 俗语说:「捉奸在床」,站在刑法的观点,所谓的「通奸」行为主要是能证明2人发生性行为,如只是「盖棉被、纯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证,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会配合民众进行「捉奸」,并要求里、邻长为证人,作证警方进入室内的时间,而此种行为却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会要求捉奸的男方或女方签下「切结书」,表示一切行为由其负责。 但近年来,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没有搜索票下直接闯入民宅捉奸,但已有徵信业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奸行为还是游走於法律边缘,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2人正发生性行为,或有使用过的保险套、擦拭过的卫生纸,甚至是录影画面等证物,否则仍得小心触法。(记者林良哲) |
壹苹果网络 2008/05/21 读者杨小姐问: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权利,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後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麽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後,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子女,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可洽询社工协助 依实务惯例,离婚夫妻与子女的会面交往通常每两周一次,会面时可接子女回家过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数。 |
自由时报 2008/07/30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懿湘的先生因积欠债务500多万,已到无力清偿的地步;再加上年纪已大,目前没有稳定收入,因此考虑声请债务清偿条例中的清算(破产)。不过让懿湘担心的是,如果先生声请破产成功,会对她有什麽影响吗?因为他们夫妻并没有特别办理夫妻财产分别制,而这几年来她省吃俭用,好不容易辛苦存了一笔钱,会因先生声请破产而有影响吗? 桂梅君律师详解: 一般夫妻就两人间财产关系,若未办理登记约定财产制,则适用法定财产制。依据民法第1030条之一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妻之ㄧ方对他方可能产生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再依据民法第1009条、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98条规定,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法定财产制关系当然消灭改为分别财产制,因而产生上述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而懿湘的先生若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声请清算(破产),自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时,懿湘的先生的财产,包括他对懿湘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都会属於清算财团,而得分配给各债权人。 如果懿湘先生的清算财团管理人计算後,认为对懿湘确有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及其数额存在,并列入清算财团或分配表,懿湘若认为该数额不正确或与实际状况不吻合,譬如,先生因为负债,懿湘多年负担家计,而且懿湘多单独努力赚得名下财产并未得到先生帮助等,懿湘可考虑於该清算程序为异议,或另提诉讼由法院加以认定。 |
苹果日报 2008/08/20 无助的单亲妈妈问: 去年年底我生了三胞胎,小孩出生三个月,我和老公因为种种原因失和,後来老公就威胁我如不签字离婚就要告我。我为了保留一个小孩在身边,选择无条件离婚,只带走了老二。 在签字离婚时,老公的大姊答应我,只要我签字,就算没有带走老大跟老三,也可以常常回来探视。可是离婚後三个月,我只看了两次小孩就被列为拒绝往来户,我很後悔当初没有录音留下大姊的保证,有没有任何合法的办法,让我探视他们呢? 律师丁昱仁答: 依读者描述,可知当初你们离婚时,并未对孩子的监护与交往有详细明确的安排,读者仅与前夫於离婚时约定,由前夫担任老大及老三权利义务的行使与负担(以往称为监护),并同意读者日後可以回来探视;但事与愿违,读者最後无法维持自己对於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 可声请法院裁定 但是不论两造协议离婚时,前夫是否有胁迫情形而影响读者意思决定的自由,读者仍有主张见面交往的权利。依《民法》第一○五五条第五项前段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权利义务的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的方式与期间。 因此,读者可以具状向法院声请,请求法院就自己与老大及老三会面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期间等细节做判断,法院会依据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譬如父母子女间的感情状况、子女的意愿、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等,甚至参考社工人员的意见,作出裁量。 |
自由时报 2008/08/20 其铃13年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写明前夫必须在每个月5号以前给她一万元的赡养费,但是前夫付了半年後就不再支付,不管其铃怎麽跟前夫要赡养费,前夫就是不给。 其铃不知道过这麽久的时间,还可以透过法律途径跟前夫要这些钱吗?再者有没有超过时效的问题呢? 赖淑玲律师详解: 离婚协议书性质上也是一种「契约」,一旦成立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其铃的前夫既然已经在离婚当时同意每月支付一万元赡养费,事後却反悔不履行约定,那麽其铃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前夫「履行契约」,而离婚协议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依照民法第126条之规定,赡养费的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这就是「消灭时效」的规定。以其铃的例子而言,92年8月5日的赡养费请求权将在97年8月5日满5年时效而消灭,换句话,倘若其铃是在97年8月13日起诉,那麽92年8月13日以前的赡养费就已经满5年而符合消灭时效。 但这并不表示其铃对於超过5年以上的赡养费不能提出诉讼请求,只不过前夫可以提出「时效抗辩」而已。换句话说,如果前夫在法院没有提出「消灭时效」的抗辩,那麽,即使是已经超过5年以上的赡养费,其铃还是可以获偿。 |
中国时报 2008-10-11 【萧博文/台北报导】 杨姓台商的妻子与人在大陆通奸,为何要千里迢迢将沾有第三者精液的卫生纸带回台湾提告?法界人士分析,因为大陆地区通奸除罪化,杨某告不成妻子;但我国仍视大陆为「领土」,因此国人在大陆犯罪,台湾法律一样可以追诉。 据了解,因为大陆不罚通奸,当初杨姓台商是在徵信业者的「指点」下,以怀疑妻子到宾馆「卖淫」为由报案,才说动当地公安出门执法。 但法界人士提醒说,大陆法律虽然普遍主张通奸无罪,却并非人人的配偶都可随意「沾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五九条规定「明知为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想要与对岸人士发展婚外情,最好先问问对方另一半的职业再说。 法界人士表示,台湾与大陆国情特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明确规定,大陆地区乃指台湾地区以外中华民国领土,所以国人在大陆犯罪,仍应受我国处罚。 法界人士认为,杨姓台商应了解我国对大陆通奸仍有追诉权,才会跨海将证物带回台湾提告。此外,采台湾司法途径控告通奸,也将有利於日後进一步向法院诉请离婚。 由於世界多数国家都已将通奸除罪化,如果通奸地点发生在大陆以外的其它国家,台湾管不管得着呢?答案是「无法可管」。 因为依刑法规定,国人在国外犯罪,除了外患、内乱等特定罪嫌外,必须符合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亦罚之的条件,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处罚。但我国通奸罪本刑最多一年,所以不论当地处不处罚,都不符台湾法律的要件。 以邻近的日本为例,日本在二次大战後已将通奸除罪化,若一对台湾夫妻旅居日本经商,而妻子却在日本与人通奸,丈夫即使返台提告,势必会被检方以行为不罚为由处分不起诉。 |
台湾立报 2008-01-01 记者∕作者:吴照焱 1.禁止对被害人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直接或间接对被害人骚扰、通话、通信或其他连络行为。 3.命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之住所。 4.命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被害人经常出入之场所。 5.加害人在汽、机车及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权,必要时可以命令加害人交出。 6.暂时停止加害人对未成年子女权力的行使,必要时可以禁止会面交往。 7.订定加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的方式。 8.命加害人给付住所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养费。 9.命加害人暂时交付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员之医疗、辅导、庇护所或财产损害费用。 10.命加害人接受戒除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治疗辅导。 11.命加害人负担律师费用。 12.其他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员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护令可以藉由对加害人的一些禁止行为,让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以保护被害人不再受加害人的伤害。 |
苹果日报 2008/06/12 调查不易 律师陈永然说,在境外触犯妨害家庭、妨害婚姻等罪,因属於本刑三年以下的微罪,举证及调查不易,且影响层面较小,法官在审理时都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仍可据此提出民事的离婚官司,向对方争取较高的赡养费、赔偿,以及子女的监护权等。 离婚官司可获采信 通奸罪虽被认定为属地主义的微罪,只要在非台湾地区的国家皆属境外,但大陆地区属境内或境外,国内不同法官有不一样的见解,桃园地检署检察官黄荣德去年七月间就曾起诉一名在大陆包二奶的台商,该台商返台时,仍透过视讯与二奶联系,还互传性爱照,妻子据此提告,检方认定两人确有通奸事实,将全案声请简易判决。 |
自由时报 2008/09/28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今年5月间,民法结婚法定效力有重大变革,由以往仪式婚,改采登记婚,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才有效;至於离婚必须办理登记始生效,则维持不变。 民法实施数十年的仪式婚,必须具备2项要件,一、公开仪式,让不特定一般人能够共闻共见,知道他们是在结婚宴客;二、需要2人以上的证人。至於要不要到户政单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不过,今年5月23日起跑的登记婚新制,与仪式婚却有很大的差异,2名以上证人和公开仪式,甚至连法院举办的公证结婚,都是无效婚姻,新人须前往户政单位办理登记才算数。 至於夫妻分手的法定效力,则没有修改,一定要办理登记才算数。换句话说,夫妻纵使签订分手协议书,若未前往户政机关办妥登记,依法不生效力,婚姻关系仍然持续中。 不过,结婚是人生大事,新人事前应思周全,不要说结就结,说离就离,把神圣的婚姻当作儿戏。 |
【联合报╱记者李玉玲∕台北报导】 2007.08.18 明天是七夕情人节,现代妇女基金会准备一份虽不浪漫、却很实际的情人节礼物-因应民法亲属编修正的新版「结婚证书」和「婚姻契约」,送给想要成为眷属的有情人:不但子女姓氏要先行约定,对於出轨、家暴也订定惩罚违约金。 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长潘维刚指出,爱情虽然浪漫,但敌不过走入婚姻後,要不要冠夫姓、家庭生活费、家务分工等现实问题,民国九十二年,现代妇女基金会开始推动「婚姻契约」观念,因应今年五月民法亲属编修正,基金会将契约内容重新修订,制作完成新版「结婚证书」、「婚姻契约」提供民众参考,可进入http://www.38.org.tw下载。 现代妇女基金会也与Yahoo奇摩新闻中心合作,在网路进行「婚前∕婚後生活期望值」调查,有八成受访者愿意和另一半一起讨论并签署婚姻契约。这项调查,六天有两万四千多人参与投票,女性占了近七成,投票者又以未婚居多,约八成四。 王如玄律师指出,经过民间团体的推广,不少人已有签订「婚姻契约」的观念,但大家还是搞不清婚姻契约是否有法律效力。她说,如果写上「保证爱你一万年」,当然很难认定是否有效,其实婚姻契约用意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经过沟通,对於住所地、家庭生活费、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等约定,避免日後发生争执。 赖芳玉律师则提醒,民法亲属编修正後,明年五月廿五日以後结婚者,结婚证书还需有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後生效。 现代妇女基金会提供的新版「婚姻契约」,新增重点包括:子女姓氏在子女出生前就先行约定;对於出轨及家暴行为,也从过去的「精神损害赔偿」改为「惩罚性违约金」,王如玄指出,「惩罚性违约金」要订多少才合理,因人而异,原则就是要能起阻吓效果。 新版契约也明订立约人需对配偶尽告知义务,包括:是否曾有婚姻关系、育有子女、前科纪录,或需与其他家庭成员同住等。 调查也发现,对於孩子姓氏问题,逾八成男性希望婚後起码有一个孩子和他同姓,女性只有五成多。对於子女姓氏事先约定,近四成受访者持保留态度。 |
苹果日报 2008/10/10 读者林小姐问: 我结婚三年,老公就带女人回家,我还要忍耐他变态的性行为、语言和精神暴力等,我多次离家出走,并罹患忧郁症,最後他答应离婚,但要求要我父母签字,但我父母不答应。我一忍再忍,律师说离婚要有丈夫不当行为的证据,我找徵信社,他们一直加钱,却又没有帮我捉到通奸证据,现在又要我给三十万元,我已深陷经济压力,该怎麽办? 律师余德正回覆: 林小姐的丈夫对於离婚一事还要求林小姐父母签字,应该只是故意刁难,实际上没有要离婚的意思。 属「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过林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语及精神上的暴力,如果有录音等蒐证,可向法院声请核发民事保护令,禁止丈夫再家暴,如果先生继续施暴,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当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所谓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辱骂、侮辱、毁损自尊心等。 对於徵信社的问题,则必须依据当时双方契约内容来决定,例如若有约定在一定之期间内(如一个月内)未蒐集到外遇的证据,则扣除必要费用後,退还其余费用的话,林小姐可向徵信社请求退还此部分之费用。但若未约定期间,林小姐还是可以寄存证信函要求定出相当期间,催告徵信社应完成蒐证并提出结果,否则将解约,请求返还部分费用。 |
自由时报 2008/09/19 去世的林阿满在15年前为了保有财产养儿育女,选择和丈夫离婚,其实还有其他方法,只要夫妻双方向法院声请分别财产制,双方对於各自的财产将享有各自管理等权利。 知名的鸿海集团总裁郭台铭和曾馨莹夫妇就是采用分别财产制,这种制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具名向法院提出声请,分别向法院提出财产清册,夫妻就能各自保有其财产的所有权,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决定夫妻间的财产怎麽分配的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再分为共同财产制及分别财产制,如果没有向法院声请约定财产,则适用法定财产制,一般人大都如此;而共同财产制,指的是,除夫或妻所约定的特有财产之外,其余共有。(记者吴为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