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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语言暴力 可录音蒐证求离

苹果日报 2008/10/10

读者林小姐问:

我结婚三年,老公就带女人回家,我还要忍耐他变态的性行为、语言和精神暴力等,我多次离家出走,并罹患忧郁症,最後他答应离婚,但要求要我父母签字,但我父母不答应。我一忍再忍,律师说离婚要有丈夫不当行为的证据,我找徵信社,他们一直加钱,却又没有帮我捉到通奸证据,现在又要我给三十万元,我已深陷经济压力,该怎麽办?

律师余德正回覆:

林小姐的丈夫对於离婚一事还要求林小姐父母签字,应该只是故意刁难,实际上没有要离婚的意思。

属「不堪同居之虐待」

不过林小姐提到丈夫有使用言语及精神上的暴力,如果有录音等蒐证,可向法院声请核发民事保护令,禁止丈夫再家暴,如果先生继续施暴,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当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所谓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例如辱骂、侮辱、毁损自尊心等。

对於徵信社的问题,则必须依据当时双方契约内容来决定,例如若有约定在一定之期间内(如一个月内)未蒐集到外遇的证据,则扣除必要费用後,退还其余费用的话,林小姐可向徵信社请求退还此部分之费用。但若未约定期间,林小姐还是可以寄存证信函要求定出相当期间,催告徵信社应完成蒐证并提出结果,否则将解约,请求返还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