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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签协议 法院判男给付亿元

【中央社/台北9日电】 2011.03.09

台北市1名男子与同居女友分手后,签协议书约定给女方一笔钱,但男方事后反悔不付钱,遭女方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男方应履行合约,给付380多万美元,折合新台币1亿1000多万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台北市1名修姓男子与公司女会计交往后同居,两人分手后签立协议书,约定男方应给女方约380多万美元;但男方事后反悔,女方催讨无门,一状告上法院,要求男方履约。

男方辩称,双方交往后,他将公司与个人财务资料交给女方管理,却发现女方擅自提领账户现金,欲与女方分手,遭女方胁迫签署协议书;且事后经双方亲友协调,女方已在众人面前撕毁协议书,主张协议书无效。

女方则表示,当时男方刻意找数名亲友,对她与母亲不断指责、谩骂,她在高压气氛下,深怕母亲不堪压力心脏病发作,不得已才交出协议书,并无终止或解除契约的意思。

法院审理,法官认为不能因女方将协议书交给男方,就认定女方有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意,采信女方说辞,认定协议书具有效力。法官判决男方败诉,应履行协议,给付女方380多万美元,折合新台币1亿1000多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