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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民事保护令

为保护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己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明定被害人之夫或妻,得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检察官、警察机关主旨机关亦得为被害人声请保护令。
一、保护令之种类
(一)通常保护令
通常保护令,包括下列一种或数种内容,由法院定之:
A禁止暴力之禁制令-禁止相对人对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B禁止骚扰之禁制令-禁止相对人直接或间接对於被害人为骚扰、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C逐出令-命相对人迁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时并得禁止相对人就该不动产为处分行为或为其他假处分。
D隔离令-命相对人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E交付令-定汽、机车及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权,必要时并得命交付之。
F行使负担亲权令-定暂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负担之内容及方法,必要时并得命交付子女。
G禁止探视令-定相对人对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时并得禁止会面交往。
H扶养费给付令-命相对人给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费。
I费用负担令-命相对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员之医疗、辅导、庇护所或财物损害等费用。
J治疗令-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画: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治疗、辅导。
K律师费负担令-命相对人负担相当之律师费。
L保护令-命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员之必要命令。
(二)暂时保护令
暂时保护令,包括前述通常保护令之禁止暴力禁制令、禁止骚扰之禁制令、逐出令、隔离令、交付令、行使负担亲权令及保护令等。
二、声请程序
(一)书面声请
保护令之声请,应以书面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者,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声请,并得於夜间或休息日为之。又声请得不记载声请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仅记载其送达处所。
(二)调查
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必要时得隔别讯问。又於审理终结前,得听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
保护令事件之审理不公开,且不得进行调解或和解亦不得以当事人间有其他案件侦查或诉讼系属为由,延缓核发保护令。
(三)核发保护令
A核发暂时保护令
法院为保护被害人,得不经审理程序或於审理终结前,依声请核发暂时保护令。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之暂时保护令声请後,依警察人员到庭或电话陈述家庭暴力之事实,有正当理由足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者,除有正当事由外,应於四小时内以书面核发暂时保护令,并得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暂时保护令予警察机关。
暂时保护令自核发时起生效,於法院审理终结核发通常保护令或驳回声请时失其效力。又暂时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得依当事人及被害人之声请或依职权撤销或变更之。
B核发保护令
法院受理通常保护令之声请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迳以裁定驳回者外,应即行审理程序,於审理终结後,认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者,核发通常保护令。
通常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一年以下,自核发时起生效,通常保护令失效前,当事人及被害人得声请法院撤销、变更或延长之。延长之期间为一年以下,并以一次为限。通常保护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间届满前经法院另为裁判确定者,该命令失其效力。
三、保护令之执行与异议
(一)命相对人迁出被害人住居所或远离被害人之保护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对人不迁出或不远离而失其效力。
(二)警察机关应依保护令,保护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对人之住居所,确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机车或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三)保护令之执行,由警察机关为之。但关於金钱给付之保护令,得为执行名义,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於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之内容有异议时,得於保护令失效前,向原核发保护令之法院声明异议。其程序,准用强制执行法之规定。
四、外国法院保护令
外国法院关於家庭暴力之保护令,经声请我国法院裁定承认後,得执行之。